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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未知   时间: 2020-08-28   来源: 未知   浏览: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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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建筑工程行业内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另一方面,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作为用人单位可否直接以新冠疫情为由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呢?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补偿?

  律师观点:

  1、用人单位不得直接以新冠疫情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受疫情影响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也要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即只能在以上情形中进行适用,而不能直接以新冠疫情为由作为解除情形。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冠疫情的发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控制的,用人单位因为疫情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商变更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劳动者除自愿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新冠疫情中,以下情形北京市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及二十一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经催告、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故意隐瞒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拒不配合接受检查、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劳动者拒不遵守或接受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安排,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进行补偿。

  5、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陶江、林凡楚律师

  本文作者陶江律师受聘担任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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