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施工企业公章及项目管理部印章的使用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刻制企业公章和项目部公章容易,管理却难,尤其项目部公章是项目部管理中的重点。那么企业及其项目管理部在刻制印章时该如何规避使用风险呢?
律师观点:
1、印制公章时应符合申请审批及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刻制印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在刻制完成后需在公安机关办理引荐备案后方准启用。
如施工企业没有对项目部公章申请备案手续,可能会出现以下风险:
(一)施工企业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二)出现项目部公章被假冒情况,对真实的项目部公章认定困难。
2、项目部未正式成立前严禁提前刻制公章并使用
在项目部成立前项目部本身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在项目部成立前对外使用公章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书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3、应当在公安部门指定刻章单位刻制公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5]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如刻制项目部公章,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4、谨慎向第三人出借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亦提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公章的出借极有可能为项目部带来不利的民事责任甚至行政责任。因此,公章的出借需要万分谨慎以避免不利风险。
5、应当注意单位未尽管理义务导致行为人私刻印章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企业如未能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则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陶江、林凡楚律师
本文作者陶江律师受聘担任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