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与施工单位私自签订的非中标合同是否有效
在建筑工程中,施工单位与建筑单位因多种原因往往除签订中标合同外私下签订一份甚至多份施工合同,此种情形亦被称为黑白合同。而在施工结算中,双方私下签订的黑合同是否有效,可否以黑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呢?
律师观点:
1、黑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条可知,私下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的关键是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进行了更改,如果实质性内容更改则应当以中标合同为依据进行结算。
2、非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合同也适用黑白合同规则
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前,黑白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亦须适用黑白合同规则,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不得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白皮黑心合同”的结算
所谓“白皮黑心合同”是指中标合同对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对于此种情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有效的补充协议,不是黑合同
补充协议在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并不意味着该补充协议当然无效。黑白合同规则主要预防的是以架空中标合同、规避中标行为和行政部门监管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只要补充协议的签订的依据正当、内容合法,补充协议就不宜认定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属于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形。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陶江、林凡楚律师
本文作者陶江律师受聘担任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