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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分会工作条例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1-05   来源:未知   浏览:1293     分享到: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教育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团结广大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相关教育工作者,履行《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依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开展面向我国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人才培养、教育改革、经验交流、资源建设、质量监控、咨询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教育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带动和平台、桥梁、纽带以及评价等作用,促进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技术进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分会的任务: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和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面向我国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教育研究活动,交流教育科研成果,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发挥教育对行业发展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总结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人才培养经验,制定行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规格、范式和模式,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三)面向建筑金属结构行业建立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编制指南导则,依法依规开展包括专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评估、教育评价、表彰奖励、咨询监控等社会服务活动。

(四)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广泛调动资源搭建校企联合教育平台,畅通合作渠道,发挥高校、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各自优势。

(五)研究国内外教育培训的理论及经验,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推进国内外相关单位和社团组织的广泛合作和友好往来,提升会员单位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六)引进、吸收和推广建筑金属结构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动专著、教材以及虚拟仿真、在线展示、实训中心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

(七)组织师资业务培训和学生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提升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师资水平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关注度。

(八)组织公益性的行业教育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履行更多社会责任。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等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分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在本行业中发展会员单位,也可吸收与本行业相关的会员;会员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 分会的会费及其它收入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一收缴,不单独设立专职财务人员,财务工作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管、收支单列。

第六条 分会工作条例主要条款的修改,须经分会会长会议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 分会每年115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人事变动、收支预算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协会备案。

第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分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协会批准,予以注销。分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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