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台超低能耗建筑新政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沧政办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新时代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建筑能效水平,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二)目标任务
1.2019年,全市全面启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作。2.到2020年,超低能耗建筑占新建居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 工作重点
(一)强化特定市场引导。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项目要带头采用超低能耗建设方式;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条件须明确建设一栋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且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由多个单体建筑构成的组团式公共建筑项目要选择部分单体项目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方式建设,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建设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职能,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落实到位。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273-2018)和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263-2018)等相关标准,并编制超低能耗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在项目审批和备案环节,对未按要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核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门窗等新型绿色节能建材。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要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绿色节能产品推广目录》,选用高效节能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环保漆等新型节能建材。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节能建材。提高绿色节能建材在超低能耗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支持相关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提升全市绿色节能建材产业。
(四)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支持超低能耗建筑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鼓励引入国际国内超低能耗建筑权威认证机构参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认证,着力增强建筑节能领域研发、检测和实验能力,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切实为建筑节能新材料研发和新兴产业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 政策支持
(一)优化办事流程。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对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动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鼓励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已取得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具备改建超低能耗建筑条件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三)容积率扶持办法。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四)鼓励开展高品质示范项目。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可享受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在整个地块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可不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在整个地块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的,可不建设装配式建筑。未全部建设装配式建筑的,须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未全部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须按沧政办发〔2017〕13号文件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最高可上浮30%。
(五)公积金购房优惠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可贷额度在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符合国家关于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的情况下上浮15%。
(六)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样板房,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地可自行制定奖励(鼓励)政策。
四 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应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的配建比例和要求,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市发改部门负责在可研论证和立项审批中提出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
市住建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负责落实超低能耗建筑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和扶持政策,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论证机制。征集超低能耗建筑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负责参与研究和制定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选题论证、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等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在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为超低能耗建筑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技术和人才基础。
(四)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超低能耗建筑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的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和消费观念,提高社会各界对超低能耗建筑的认知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意见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