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七部门联合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升居民居住水平,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启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
加装电梯需满足五项条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科学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和谐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中,积极推进加装电梯工作落地落实。
根据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五项条件: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非单一产权;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建筑层高为四层(含四层)以上;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
根据上述条件,各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群众意愿强烈的既有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先行启动。2020 年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示范推广。
加装电梯需2/3以上业主同意
指导意见指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充分听取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栋(门)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属于公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并经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承租人(包括已购买产权的承租人)同意,其他承租人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本栋(门)同意实施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或承租人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可以推选业主或承租人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主体也可以委托加装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加装程序需要“六步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大体上需要“六步走”,即制定方案、协议公示、施工图审查、联合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
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照“一梯一策”的原则,由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人防防护功能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经相关业主或承租人同意后,共同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和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在计划加装电梯的门、楼、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 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未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方案和协议盖章确认。
费用由申请主体承担政府补助
根据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申请主体承担。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 20 万元/台的建设补助(市、区政府各承担10 万元);对中心城区以外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经验收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总计不超过 20 万元/台的建设补助。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