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明确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如何执行
晋建科函〔2019〕77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同时废止。现结合实际,就我省贯彻执行新国标及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04/T335-2017)(以下简称“现行省标”)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8月1日-12月31日,为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执行新国标与现行省标的过渡期。2019年7月31日前(含)完成设计的(以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签订时间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取得时间为准),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照现行省标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20年1月1日起,我省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标识的评价均执行新国标。
二、2019年8月1日后(含)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的通知>的通知》(晋建科字〔2014〕27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晋建科字〔2014〕67号)等相关文件中及各市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新国标设计并达到基本级及以上。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新国标与现行省标过渡衔接工作,确保我省绿色建筑工作平稳推进。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反映。
联 系 人:张马斌
联系电话:0351-358006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