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给排水维修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山西中天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给排水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给排水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中天华工招字2019-65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武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351-238729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
联系方式:武先生,0351-23872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山西中天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侯丽娟、薛珊、曹军军 0351-2021630
代理机构地址: 太原市半坡东街8号二层21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二)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山西省税务局办公一区办公楼建造于1999年,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该办公楼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2700㎡,其中建筑层数为地下2层,地上31层。
(2)维修改造理由:给水和排水系统老化,主管道及分直管道破损渗漏严重,已影响正常办公使用。
(3)给排水系统现况:给排水系统由于使用20年之久,系统老化,主管道及分支管道破损渗漏严重,供水管线老化漏水,卫生间,盥洗室防水渗漏,洁具损坏,下水管道堵塞。
(4)改造内容及规模:本次改造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设备管道拆除安装。另一部分为:卫生洁具等拆除安装。改造面积为:42700㎡给排水系统。内容包括:办公楼一区管道内自来水,卫生热水阀的拆除更换,对管道进行水压试验。检查每层管道水流情况,对污垢堵塞的管道及管体更换,卫生间洁具维修更换等。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4.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网页截图:投标人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查询内容须包括: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43.838783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15:31 至 2019年08月2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太原市半坡东街8号二层211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09月1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9年09月1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太原市半坡东街8号(珠算心算协会)二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6日,每天09:00—11:00,15: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山西中天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市半坡东街8号(珠算心算协会)二层211)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壹份)
招标文件售价:每本人民币5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6%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