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53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国务院和各地方、各部门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的决议,做了大量工作,应予充分肯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调研报告的建议务实中肯,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一并作出回应。出席人员指出,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艰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把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作为硬任务,下更大决心、作更多努力,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具有法定效力的目标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但从前三年的实施情况看,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氮氧化物下降率只完成总任务的54%和20%。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统计上,由于国内生产总值统计口径不一致,以省为单位统计,多数省指标都完成了进度,导致国家节能约束性指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压力无法有效传导到地方。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和长远考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找到节能减排与促进发展的平衡点,做到在发展中抓节能减排,以节能减排促进科学发展。有些出席人员提出,2013年各地方能源消费居高不下,应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控制能耗增量。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是长期的系统工程,很难三、五年就见到明显成效。政府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既表明国家推进节能减排的坚强决心,又客观说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引导全社会坚定信心,建立合理预期。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抓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和清洁能源。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对产业布局的规划和产业转移的管理,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禁止落后产能转入,遏制重复建设。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制定中长期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将生态理念和生态工程融入一、二、三产业改造、升级、发展全过程,突出抓好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和工业园区循环改造,打造循环经济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重视有色金属、钢铁以及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开发“城市矿山”。部分出席人员指出,能源结构不合理是导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难以控制的主要因素。“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11.4%,实施中前三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后两年需提高1.6个百分点,考虑到新开工水电、核电、风电等项目的建设周期,完成目标压力较大。建议加快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切实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核电技术已有长足发展,发电效率和安全性均达较高水平,但社会上对发展核电还有不少顾虑和争议,应加强对核电技术的科普宣传,提高核电项目论证、立项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有序参与,避免“谈核色变”。有些出席人员认为,近年来西部和东北地区水电、风电发展较快,但由于本地消纳能力较低、电力输送通道建设滞后,造成大量弃风弃电现象,建议加强清洁能源基地布局与相关地区产业发展、配套电网建设的统筹规划,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有些出席人员指出,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应下大功夫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煤制油、煤制气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国内煤炭企业升级改造,禁止进口国外劣质煤。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应抓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重大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推广。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减排工艺、技术和产品,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我国在海外工作、留学的人员中有不少专家熟悉节能减排方面的先进理念、制度和技术,建议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环保人才,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发展。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对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全产业链、全寿命期的环境和能源效率分析评估,确保其真正符合国家能源发展和环境保护大局。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一些民营企业掌握了秸秆转化等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但由于政府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不足而难以推广,建议出台专门补贴政策,支持成熟的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产业化应用。
部分出席人员认为,应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升级改造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燃煤电厂投运的脱硫、脱硝机组分别占到火电总装机容量的90%和50%,但同为氮氧化物排放大户的民用锅炉以及水泥、钢铁、有色冶金等行业脱硝技术改造滞后,应更加重视此类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部分出席人员认为,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过去三年共推广节能汽车700万辆,淘汰老旧汽车406万辆,但仅去年全国机动车就增加2000万辆。新能源汽车发展在技术路径、产品标准、节能效果等方面不尽明确,配套设施、使用服务也不够健全。建议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全面推行新生产燃油汽车安装智能启停节能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提高汽车燃油标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论证规划,明确发展方向,统一技术标准,完善配套服务。有些出席人员指出,农业生产过量使用化肥、农药,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生产废物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滞后,城镇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进一步加剧了环境恶化局面。建议国务院对全国农村地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加快乡镇、村级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等设施建设,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薄膜等农资,尽快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细则,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全面分解落实今明两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制度,真正做到以“铁规”和“铁腕”来推进节能减排。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在将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分解到企业、项目特别是重点领域、行业的企业,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问责结果,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实行责任终身追究。有些出席人员指出,一些地方节能环保执法抓得紧,守法企业生产管理成本上升,而有的地方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违法违规企业占了便宜,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统一各地执法标准,严格执法行为,切实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有些出席人员认为,环境信息透明度不够是一些地方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建议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整合分散在环保、气象、卫生等部门的环境及其对公众影响的数据,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监督。
部分出席人员建议,综合运用市场、法律、标准等手段,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推动节能减排深入开展。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一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技术领先的企业因项目准入门槛过高等因素而难以扩大发展,一些余热发电企业不仅上网难,而且还要交容量费,甚至有个别地方为局部或部门利益阻碍节能环保技术使用。建议实施系统化的节能减排配套政策,统筹价格、税收、融资、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打好配套政策“组合拳”。完善能效领跑者制度,尽快确定各产业、产品的能效领跑标准,对达到或高于标准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多开“绿灯”。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煤制气、煤制油和特高压输变电等技术也日趋成熟,应调整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产业政策,明确各煤炭生产基地能源转化方向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引导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入。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节能减排总体情况的调查研究,摸清各地区能耗、污染物排放底数和环境质量状况,研究各地区环境突出问题的成因,增强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协同性。改进节能减排指标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阶段、产业构成等特点,进一步细化指标要求。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高、能源消费总量大的地区,应要求单位能耗和消费总量双下降;对经济结构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地区,应将能耗和减排指标扩大到服务业,着力降低能源消费总量;对产业发展整体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在要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的同时,允许其能源消费总量适当增长,但也应从严控制。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节能减排需要政府、企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应把节能减排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做细、做实,使之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和主动实践。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法律保障,建议国务院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和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加快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以及废旧家用电器、轮胎、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