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外窗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外窗的设计、安装与产品性能直接关系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2014年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术规范》(DB37/T5016-2014,以下简称《规范》),对建筑外窗的设计、安装、验收及保养维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外窗工程设计水平
建筑外窗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在国家外窗洞口尺寸规格范围内,优先选用我省规定的外窗洞口规格系列。同一工程中,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量应不小于外窗面积总量的70%,非标准化外窗立面、材料、安装方式和性能应与标准化外窗系统一致。
设计时应尽量避免采用凸(飘)窗,当确需设计凸(飘)窗时,凸(飘)窗必须满足节能、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要求。高层及超高层民用建筑各单一朝向外窗的气密、水密、保温隔热等主要性能,设计等级应统一取值。相关设计要求如下:
1、抗风压性能:按相关标准计算确定,且多层建筑不小于3级(2.0Kpa),高层建筑不小于4级(2.5Kpa);
2、气密性能不小于7级(1.0m3/(m.h),3.0m3/(m2.h));
3、水密性能不小于3级(250Pa);
4、传热系数(K值):2015年底前,不得大于2.5W/m2.K;2016年开始不得大于2.0W/m2.K。
设计单位应对外窗与墙体及保温工程的衔接部位进行细化设计和设计交底。对影响外窗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变更事项,必须重新申报图纸审查。严禁为降低成本随意变更设计。
二、提升建筑外窗产品质量
建筑外窗系统由玻璃、型材、五金附件、密封胶条等产品、材料组成。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产品性能和材料选用要求,确保外窗系统质量。
(一)全面采用中空玻璃。建筑外窗应采用单层玻璃厚度不小于5mm的中空玻璃,双玻单腔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厚度不得小于12mm,三玻双腔中空玻璃空气间隔层厚度不得小于9mm。鼓励使用填充惰性气体中空玻璃、低辐射镀膜(Low-E)中空玻璃。严禁使用单玻窗、非隔热断桥型材铝合金窗、三腔体及以下型材塑料窗、二腔体及以下型材玻璃钢窗。
(二)提高窗框选型要求。窗框截面厚度应符合以下要求:隔热断桥铝合金平开窗不小于60mm,推拉窗不小于80 mm;塑料平开窗不小于65mm,推拉窗不小于88 mm;玻璃钢平开窗不小于55mm,推拉窗不小于80 mm;实木和铝木复合平开窗不小于65mm。
(三)选用优质五金附件。平开窗不得使用单锁定点执手,不得使用铝质铰链;内开下悬窗应使用多边多锁点锁闭;五金件应采用可靠防腐处理,外开窗连接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使用镀锌螺钉;连接角码不得使用PVC材料。
(四)规范密封胶条选材。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和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不得采用高填充PVC密封条;框扇间密封胶条回弹恢复不应小于5级,热老化回弹恢复不应小于4级;密封毛条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隔热断桥铝合金型材隔热条截面高度应不小于18.6mm,不得使用PVC隔热条。
(五)发展应用先进成熟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制度,优先采用获得节能认定的外窗产品,加快淘汰落后外窗产品。要加强对建筑门窗行业的扶持、指导,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工艺改进、产品创新,加快系统门窗研发推广,促进门窗行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建筑外窗工程安装施工
建筑外窗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装应采用干法施工,当采用附框安装时,附框性能要满足节能、强度高、耐腐蚀、耐久性好等要求。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窗框、附框与墙体间连接处进行保温填充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及影响墙体保温性能,并作好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安装洞口墙体宜为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0。非混凝土结构墙要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连接的膨胀螺栓位置埋设预制混凝土砌块。安装连接应牢固、可靠,开启灵活,保证窗体安全。
外窗产品进入工地后,应进行见证检验。凡未见证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外窗系统安装后应进行现场气密、水密性能等抽检。外窗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专项验收。
四、加强建筑外窗工程监督管理
建筑外窗工程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多个监管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监管把关,确保外窗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水平。
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时,要将外窗工程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其中,应将节能性能是否符合国家、省标准要求列为主要审查内容。
各级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规范门窗工程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门窗工程,不得任意指定型材、五金附件等原材料。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外窗主要性能指标,并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要对外窗工程进行严格监理,在产品进场、工序检验、工程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把关,对重要部位和工序要增加平行检验和巡查频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认。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等管理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外窗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加大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要进一步规范见证检验行为,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外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证检验报告、现场抽验报告等应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外窗产品性能和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备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