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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30   来源:未知   浏览:3720     分享到: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是由从事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团体简称:中建金协。英文译名: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缩写:CCMSA。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承担社会组织责任,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研究型、协同型、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全体会员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住房城乡建设部。

  本团体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团体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团体的网址:http://WWW.CCMSA.NET.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经济、行业、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建设,引导会员信守商业道德,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起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联动机制,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研究并建立行业团体标准体系,做好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宣传与运行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与产品升级速度,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建立行业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会员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市场预测、产业政策、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按照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经营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六)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会员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责任监督;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转化活动,促进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速度的提高;

  (八)建立技术人员交流平台,开展技术人员交流、培训、评价和推广工作,推动产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

  (九)建立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评价体系,推动优质优价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十)搭建交流平台,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相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开展国内外学术、应用技术与经营管理方法的交流;开展同国外相关社团组织间合作和友好往来活动,推动国内外企业间的合作,帮助会员企业推进国际化发展的进程;开展与国内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行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环境的建立;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业杂志、技术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促进行业的信息交流;

  (十二)积极组织行业开展公益活动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个人会员应具相应的高级职称或具15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在本团体涉及的专业或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热心本团体的活动。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包括简介、业务范围、产品类别、规模、主要联系人等 ;

  2.相应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表)损益表(个人会员除外)、重大发明或获奖证书等;

  3.个人会员应有本团体2名理事推荐函。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经核准后有权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守信经营,尊重知识产权;

  (七)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八)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7%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8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关心行业发展,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团体工作,积极维护行业秩序;

  (八)热爱行业,积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努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公益活动;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 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本团体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126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1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9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兼)。

  本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团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团体应当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团体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召开并主持秘书长工作会议;

  (三)拟定副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的提名。

  (四)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提名;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团体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团体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本团体名称、标识、会徽、证书使用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2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八十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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